内江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江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商发〔 2024〕 27号
内江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江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力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决策部署,现将《内江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内江市商务局 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内江市公安局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8日
内江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决策部署,全力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市内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其中对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要求。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最高不超过5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补贴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其中,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销售企业由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择优确定;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安全、环保相关规定,指导确定老旧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回收主体,并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回收处理;电动自行车车架、电机等安全环保风险较小的部分,由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废旧金属回收主体回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个人消费者申请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应向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交回老旧车辆,并向新购车辆销售发票开具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老旧车辆图片、车牌号(如有)、车架号、蓄电池类型及编号,新购车辆车牌号、车架号、蓄电池类型及编号、销售发票,以及个人消费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材料和信息,报补贴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交回的老旧车辆,并向其出具回收凭证。老旧车辆中的铅酸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和其他部分应分别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回收主体回收。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向相关回收主体交售老旧车辆及其蓄电池,应取得对方的确认凭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对补贴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新购车辆销售发票和登记上牌信息的核查比对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和信息。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每月分两次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抄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申请,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五)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进行监督指导,按不少于申请量10%的比例实施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按照要求及时将政策实施期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商务厅、财政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及时将退货情况告知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未发放补贴的,不再审核或拨付;已经发放补贴的,由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及时将相关补贴资金退还国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资金来源
省级补贴资金按省上政策确定,省级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各县(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量等因素预拨补贴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按市级和四区财政35%:65%比例共担,三县(市)自行承担100%。各县(市、区)及时落实财政资金先行拨付,政策结束后再进行统一清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责任分工
为推动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内江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目标设置、督促指导等工作,配合财政局开展补贴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预拨和清算工作,配合做好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临时备案登记工作,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确定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企业,并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处理。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确定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并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协同联动,以及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及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具体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站在促进消费、拉动投资、推动节能降碳和维护安全生产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的惠企利民促发展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要通过传统和新兴媒体多途径宣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结合以旧换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促销活动,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效果。要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告知消费者补贴政策和操作流程,扩大群众知晓率。要做深做细群众工作,避免产生负面舆情,确保好事办好。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公开电话咨询热线,及时正面回应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三)公开透明,规范实施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做好合规引导,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买卖、伪造、变造回收证明,以及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四)强化监督,严格管理
有关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以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国家最新版本为准。